亲爱的同学们:
时光悄然流转,本学期的旅程已近尾声,期末考试的号角也即将吹响。这不仅是对一学期知识积累的全面检验,更是为这段校园时光书写圆满答卷的关键契机。愿同学们在最后的备考阶段,既能沉下心来梳理所学、查漏补缺,也能调适作息、劳逸结合,以从容的心态和扎实的准备,奔赴这场属于自己的期末之约。
在此,为大家送上几点温馨提示,请务必留心:
一、考试注意事项
1.调整状态
寒冬时节,低温天气对大家的身体状态和备考精力都是不小的考验。请务必留意自身感受,若出现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前往校医院寻求专业帮助,及时调整身心状态,以最佳状态迎战考试。
2.做好计划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大家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清晰的复习计划,紧跟老师的复习节奏,将一学期的知识重点梳理深化,把老师强调的考点牢记于心,这样在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
3.明确安排
务必提前核对并熟记考场地点与考试时间,规划好出行路线和到场时间,避免因迟到、走错考场影响考试状态。
4.端正态度
诚信应考是底线,大家要以端正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既要相信自己平日里的积累沉淀,也要坚定临场发挥的信心,认真审题、仔细作答,对自己的每一份答卷负责。
5.专注答题
答题时请保持高度专注,务必逐字逐句审题,明确题目要求后再落笔作答。同时合理分配答题时间,先易后难,确保会做的题目都能高效完成。
二、考场纪律
考生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参加考试务必严肃认真、独立作答,严禁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2.须按规定时间入场,切勿迟到。
3.进入考场后,需按要求将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等)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验。
4.考试开始前,务必关闭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设备,并将其与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一同存放至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三、相关校纪校规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湘农大〔2018〕31号)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一般性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在开考前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核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核用材料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考核过程中或考后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发现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含利用手机于考前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
(二)抄袭或合作抄袭试题答案、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电子资料的;
(三)故意销毁本人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四)预先在本人身体、衣物、座位上或座位近处写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的;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核的;
(八)向考场内发送、传递考核相关信息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有其他一般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两人在答卷上互填对方姓名等考核信息的;
(四)有组织作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七)与教师或考核工作人员串通,获得考题或虚假成绩的;
(八)胁迫教师、工作人员出示虚假成绩的;
(九)考前窃取试卷的;
(十)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考生构成一般性违纪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免于纪律处分,也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生构成一般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生构成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学们,期末考试是对我们一学期学习的总结,更是一次成长的历练。愿大家珍惜最后的复习时间,全力以赴备考,以诚信的姿态应考,用优异的成绩回报自己的努力与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