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湘农大〔2017〕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申报表
2.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
3.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备案表
4.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认定表
5.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
6.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申请表
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定位与使命任务,满足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紧密对接产业行业,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着力推进产业链、科技链、创新链、教育链“四链”融合,进一步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切实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和水平,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为研究生开展联合培养、科研实践、专业实践、实习实训、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
第三条 学校和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设立基地,分校院两个层次建设和管理,学院为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 基地由研究生院统筹协调,由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管理。每个基地应明确一名校内负责人,负责人任期3年,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基地设立与建设第五条 基地设立条件:(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研究生完成科研实践、专业实践、实习实训、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等的要求,能够为研究生实践活动提供相关合作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条件。
(二) 具备一定的承载规模,可以接收至少10名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且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 具备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研究生生活、学习、实践或研究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设施,确保研究生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 具有足够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有意愿且符合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 具有完善的基地管理制度,包括基地运行管理办法、研究生专业实践与安全管理办法、导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等,能够长期稳定、规范、有效运作,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六) 稳定运行两年及以上的院级基地可申报校级基地,每个学院每年最多可申报2个校级基地。每个基地每年培养的研究生人数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基地设立程序:
(一) 提交论证报告。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现有合作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前期建设情况以及即将开展的合作内容与规划等。
(二) 实地考察。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基地主管部门、相关学院人员到拟设基地的合作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 签订协议。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所设基地的学院将拟好的合同文本按学校规定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与校外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见附件 2),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协议书一式四份,所设基地的学院执两份、基地依托单位、研究生院各执一份。建设运行良好的基地,协议期满后可续签协议,但需重新备案。
(四) 院级基地实行备案制。院级基地参照校级基地设立程序,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备案材料。基地备案材料包括:《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备案表》(见附件3)、论证报告、基地运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基地合作协议。
第七条 校外实践基地类型包括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校级基地按学科或专业类别设立,统一命名为“湖南农业大学XXX(学科/专业类别名称)研究生XXX基地”,学校对设立的校级基地统一授牌。院级基地由各学院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基地牌匾。牌匾尺寸:60*40厘米,统一命名为“湖南农业大学XX学院研究生XXX基地”。
第八条 基地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3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九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的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专家服务站、双百科技富民工程基地、研究生创新基地、本科教育实习基地、农业部(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岗位专家、试验站站长)负责的产业体系试验站、省(市)级科技特派员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国家科技小院等其他基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由相关学院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认定表》(见附件4),与基地合作协议一起报研究生院审核后,直接认定为校级基地。
第十条 基地的基本建设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学院可多方面筹措经费,用于支付研究生实践期间的保险费用、学术交流、优秀实践成果奖励及相关开支等。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入,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派出的相关管理人员和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湖南农业大学或相关学院名义挂牌设立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合作单位未经湖南农业大学许可,不得以基地与我校合作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双方共同管理。学院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研究生院负责基地的设立、撤销,学校基地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地进行指导。基地人才培养采用“双导师、双导向、双向考核、双边监控”的“四双”模式。
第十四条 基地须成立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双方的合作事宜,制定并完善基地运行管理制度,维护基地日常运行,落实实践计划、配备指导教师、完成实践考核等工作。基地工作小组组长由相关学院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基地依托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基地须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导师团队。导师团队由基地的校内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学科或专业领域,每个学科或专业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实践基地导师。校内导师一般为第一导师,以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指导为主,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校外导师为基地实践指导教师,以技术创新和实践能力指导为主。
(一)校内导师由学院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鼓励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协助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二)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共同推荐、学校聘任,并开展必要的培训。
(三) 校内导师与基地实践指导教师应密切配合与合作,就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科研活动等事项进行交流,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 学院应对基地校内外导师进行研究生安全管理责任教育,并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签署《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附件5),按照协议商定的时间进入基地,开展工作直至实践结束或课题完成。
研究生在基地期间须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守则和学籍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及基地的教育、培养管理。研究生党员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地开展课题研究期间,知识产权归属应有协议进行明确,科研课题涉及基地技术秘密的,相关学院可与基地按程序签订保密协议;在基地完成的依托单位科研课题,其相关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可归依托单位所有,如发表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必须由校外实践基地导师和基地同意后方可发表;在基地完成的合作科研课题,其相关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署名和排名由双方协商确定。
研究生根据在基地开展的课题研究内容及成果撰写的学位论文,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规定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抽检,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涉及保密的,按照涉密论文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应与基地依托单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签约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每年对校级基地建设和管理情况采取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地的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和条件保障建设、专业实践管理及效果等方面。
对管理规范有序、保障措施得力、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显著的基地予以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校外实践基地。对建设措施不力、管理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共建协议,予以撤销。
院级基地建设和管理情况由学院参照校级基地要求进行评估,学校抽查。
第四章 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二十条 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选聘要与研究生实践紧密结合,坚持“按需选聘、侧重应用,热心教育、行业骨干”的原则,同时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第二十一条 校外导师选聘由学院、学科提出。具体选聘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6),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相关研究生培养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将有关材料送研究生院备案。
(三)备案通过后,学院颁发校外导师聘书。
(四)正式上岗前,学院须对校外导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践基地导师选聘的条件
(一)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二)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应符合湖南农业大学校外兼职导师选聘条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备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产业(行业)带头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地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能独立指导研究生。
(五)个别科研业务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三条 校外导师资格仅在所指导研究生在读期间有效。校外导师每年所指导的研究生最多不超过3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和专业类别特点,本着 “按需设立、责权明确、注重实效、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一定数量的基地,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基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各学院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单位,各学科和专业领域是基地和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主体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