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教材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湘农大〔2018〕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6号),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加强学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及《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开展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本办法所称境外教材是指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综合境外教学资料形成的讲义,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加强教材选用管理,严格落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要求,严格遵守境外教材选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

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课程所涉及教材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实行“统分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湖南农业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教材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 研究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 制定完善学校教材管理相关制度。

(三) 研究确定教材建设规划。

(四) 研究解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 明确教材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教材管理工作机制。

(六) 指导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工作等。

教务处负责拟订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和落实教材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教材立项、编写、修订、选用、审核、评优等工作,组建校级编审专家库,推进教材建设研究,加强教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教材工作激励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学校教材管理水平。

第七条 教材审核工作采取学校层面归口管理和教学单位层面教材审核的双线配套机制,分类、分级进行管理。

学校分别成立学校层面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教材审核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教材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牵头部门、相关教学单位分管教材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含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等组成。相关专家人选可根据教材审核的内容作相应调整,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教材审核委员会主要职能是:

(一) 落实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 根据相关规定抽查教材编写、修订和选用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科学质量。

(三) 组织对重点教材的规划、立项、经费资助和审核。

(四) 检查教材选用的规范,确保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使用,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五) 组织优秀教材推荐、奖励申报或上一级规划教材遴选。

(六) 对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和选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及基层教学组织所在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成立教学单位层面的教材审核组,对本单位教材的编写、修订和选用等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教材审核组组长由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教材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务办主任、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含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等组成。相关专家人选可根据教材审核的内容作相应调整,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第九条 教材管理日常工作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三级管理。学校层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别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相关教材日常工作。各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根据学校相关部署和安排做好相应工作,推进本单位教材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须设置教材管理相应岗位并明确责任人。

第三章 教材规划和立项

第十条 学校教材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规划制度。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优势和特色等制定学校教材重点建设规划,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教材立项方式建设高水平教材,立项形式可分为学校重点教材立项、教学单位规划教材立项。原则上教材的规划和立项的范围和原则等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重点教材立项,对获立项的教材予以资助。重点立项已具备较好基础,能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或体现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并拥有较强编写能力团队的教材。优先推荐重点立项教材参加省部级、国家级重点教材、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的遴选,以及教材奖的评选等。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开展本单位规划教材立项,对获立项的教材予以资助或由教师个人或团队自筹经费建设。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学单位,立项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且受益面广或推广度大的教材;立项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十四条 教师编写教材需先进行教材立项审核。学校和教学单位发布教材规划和立项通知,教师本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相应学校教材审核委员会或教学单位教材审核组审核通过,教材编写人员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立项生效,立项结果发文并报学校层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立项审核通过后,教师方可进行教材编写。教师报销教材建设费用时,需提供教材立项发文。

教师受邀参加校外单位教材编写,需及时将教材编写的相关信息(教材名称、主要内容、编写人员及单位信息等)报所在教学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教材立项建设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4年。项目以教材定稿并签订出版合同或正式出版为结项必要条件。对未能按时完成出版计划的取消立项资格,追回项目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教材立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须依据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 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七条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主编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3年及以上相应课程一线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对于应用性较强的教材编写还需熟悉相关行业和产业发展的状况。

(三)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 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为本校教师,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 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九条 教材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优秀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各教学单位应发挥学科优势和特色,组织编写高水平教材,提升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学校学科、专业的影响力。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材实行校院两级审核机制,坚持凡编必审。

学校各教材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重点建设立项的教材,教学各单位教材审核组负责审核本单位规划立项的教材。

 

教材编写完成后,由主编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和用于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个人审读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教材审核机构需做好教材审核材料的存档工作,包括编写教师资格审查意见、专家审读意见、教材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教材书稿等。各教学单位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本单位教师编写教材情况报学校层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材选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 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 选审分离。遵循回避原则。

(三) 质量第一。一般应使用正式出版的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对于本校教师编写的同层次教材予以优先选用。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四) 适宜教学。符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五) 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六) 统一标准。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关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或境内没有教材的,可选用优秀境外教材。引进境外教材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优先选用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反映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前沿的教材。选用境外教材的课程原则上应指定至少1本的中文教学参考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境外教材。

同一单位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使用同一种教材,教学改革试点课程除外。

教材选用应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杜绝选用包销质劣的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选用流程如下:

(一) 任课教师或教学课程组(团队)填写教材选用申请表,并提供教材样书1套,向教学单位提出选用申请。

(二) 教学单位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并提交本单位教材审核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使用。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教材,教材审核组应为其推荐备选教材,待课程负责人选定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 教学单位每学期末将下学期教材选用情况和变动情况报学校层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或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的教材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连续性,不得因任课教师临时变动或其他原因随意更换。如培养方案变更、课程内容调整或教材更新等原因需更换教材的,须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教材存档工作,教材样书或教材封面、编写组、版权页、目录、封底等复印件留档,选用境外教材的,必须提供1套样书存档。

第三十二条 教材的征订与发放由学校层面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春、秋季学期集中进行,通过学校招标确定的书商统一采购。学生教材费按自愿的原则预收,多退少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学生购买教材。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三十四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视同承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承担国家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视同承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承担省部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 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第三十五条 教材建设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共建。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对立项的校级重点建设教材予以资助,教学单位对立项的本单位规划教材予以资助(教师个人或团队自筹经费建设的除外),学校鼓励教师个人或团队多方筹措经费用于教材建设。

校级重点建设教材资助标准为每本教材2万至10万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新出版或修订教材的类型和难易程度等确定,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参照科研经费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出版费用、文印资料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以及绩效支出等。教学单位规划教材资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接受学校或教学单位资助出版的教材,必须标注“湖南农业大学教材资助项目”。教材出版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需向予以资助的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提供5本样书存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湖南农业大学优秀教材奖,每3 年评选1次,着力打造精品教材。学校对入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并已出版的优秀教材,获国家、省部级和校级教材建设奖的教材予以奖励。对于学校或教学单位已资助并又立项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已资助经费不必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资助及奖励经费将被追回:

(一)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 已立项但因编者原因未按计划出版的。(三)已经由其他经费进行全额资助的,将全额追回;已经由其他经费进行部分资助的,将视差额情况予以部分追回。

(四) 项目负责人主动提出取消出版计划的。

(五) 未完成出版任务,教材编者调离学校的。

(六) 其他应予以追回的情况。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教材工作检查与监督,并纳入教学督导工作、学生评教工作评价体系。各教学单位要适时开展教材评价工作,对学生进行教材使用满意度问卷调查,及时发现问题,为选用教材提供依据。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教材,按程序申请更换。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必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相关教材审核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或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 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 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 盗版盗印教材。

(五) 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 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 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学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

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