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统一战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统一战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119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规程》(湘农发〔201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6112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统一战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以下简称“统战工作”),根据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14号)及《 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统战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基础。做好学校统战工作,对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校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学校统战工作的对象。以学校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党外代表人士为重点,主要包括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华侨及归侨侨眷、少数民族人士、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校亲属、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思想引领,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组织党外人士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他们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鼓励和引导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深入实际、服务社会,锐意进取,与时俱进,艰苦奋斗、乐于奉献。鼓励和引导他们将实现个人价值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起来。

第六条  认真做好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注重党外代表人士的物色培养,建立健全培养举荐党外代表人士的机制,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党外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队伍。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的行政正、副职。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省委及其他方面推荐党外代表人士。

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对积极要求入党、组织上重点培养的党外代表人士,学校党委及组部织、统战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鼓励他们继续留在党外发挥作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上一级组织部和统战部同意后,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外干部入党。

第七条  认真做好民主党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按照规定开展政党协商。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协调解决党外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办公条件、办公经费、调研经费、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加强对无党派代表人士中代的培养选拔力度,形成相对稳定的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为无党派人士履职提供必要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鼓励他们为学校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第九条  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对党外知识分子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密切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重点人才,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条  重视留学人员统战工作。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回校工作或者为国为校服务。培养和举荐归国留学人员中的党外人士。增强服务意识,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为他们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注意研究和反映留学人员的真知灼见。

第十一条  努力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团结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坚持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规范有序地进行,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严禁在学校成立宗教组织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贯彻落实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方针,加强同学校港澳台同胞的联系,关心在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校探亲访友的海外侨胞、港澳台胞,通过各种形式的交往交流活动,鼓励他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中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加强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充分发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优势,开展统战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在积极鼓励统战理论创新的同时,对涉及政治和政党制度、民族和宗教问题等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和讲坛严格把关,确保政治方向正确。做好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和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党外人士的思想动态和意见要求,不断扩大统一战线的影响。校院两级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关统战理论和政策的专题学习,由领导干部带头宣讲。宣传部要把统战工作宣传纳入本部门的宣传计划,并加大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宣传力度。校院两级党校要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培训教育内容。马克思主义学院要把统战理论研究纳入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把多党合作、人民政协、“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等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内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党派直接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建议制度和意见落实反馈制度。

    (一)学校党委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党协商制度,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的出台和调整,应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就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泛的重要举措听取意见建议。

    (三)各二级单位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本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进行协商,征求意见。

(四)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落实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向党外代表人士传达文件和邀请他们参加重要会议制度。

(一)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向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党外干部及时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通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党委每年举行一次统战工作会议、中秋座谈会和新春座谈会,邀请本校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加。由学校党政负责人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情况。

(三)学校举行的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如党代会、教代会、重要庆典、干部考核、考察、民主测评等会议,应视情况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或列席。

(四)学校党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学校发展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如有必要,应发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校级组织。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一)学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与党外代表人士要保持经常联系,主动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交朋友,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二)学校党委委员每人联系一个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联系一位党外代表人士。学校党委委员要经常参加联系党派、人民团体的重要活动;主动开展谈心交友活动,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开展与党外人士联系走访活动,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所联系党派、人民团体的情况汇报。坚持在重大节日走访和看望党外代表人士。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建立党委(总支)委员联系本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在学科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制度,定期与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开展谈心交友活动。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发挥作用制度。

(一)鼓励党外代表人士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献计献策,支持和引导他们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深入开展同心工程,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兼任的社会工作。

(二)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坚持和完善“党委出题、党派研究、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调研模式,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方面的重要会议和考察调研,参加上级部门及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和重要的内外事活动,相关新闻报道应体现民主党派职务或无党派人士身份。

(三)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在民主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推荐和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特邀工作人员,坚持校内聘请党外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逐步完善党外代表人士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健全党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将党外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部、统战部联席会议制度和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发现、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考核、共同讨论研究、共同督促检查的“六个共同”工作运行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五)切实搞好党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支持党外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党外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中的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研究决定由党外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前,应听取并尊重党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党外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党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

(六)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把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党外中层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有计划地加强党外后备干部培养教育,为他们提供参加政治活动和实践锻炼的机会,使他们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不断完善党外代表人士人才库建设,实行党外人才库信息化动态管理。

(七)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统战社会团体围绕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扶贫帮困、助学就业、文化下乡等各项社会服务活动,为地方的发展建设发挥作用。

(八)对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统战部门、所属党派组织的调研、考察等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活动,应给予财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并在业绩考评中予以体现。

(九)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十)鼓励和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做好统战理论政策研究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对于统战理论研究成果获得省委统战部及以上奖励的,按学校奖励政策发放奖金。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统战工作是党的特殊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是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党委要将统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校统战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对学校统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涉及统战工作的各类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委书记、校长应高度重视统战工作,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关心和支持统战工作。

(二)学校党委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一名副校长协管统战工作。

(三)学校党委一般应单独设立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统战干部,安排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负责全校统战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统战部是党委统一战线工作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和协管统战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统战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帮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和帮助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统一战线成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组织加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为主”、注重质量,严格程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组织发展和新成员的考察协调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维护本党派成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照顾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

(四)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尽可能为各民主党派、团体基层组织提供条件支持,保障他们的基本工作条件,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统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将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统战工作负责人,党组织要设立兼职统战委员,具体分管统战工作。在部署全局工作时,要把统战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统战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统战工作。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统战工作,掌握统战工作方针政策,讲究统战工作方法,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积极为统战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各单位的统战工作纳入党组织建设和处级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履行统战工作职责、加强对统战工作领导的情况;统战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各领域统战工作开展情况;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党外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三)学校党委每年对联系交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党委成员联系民主党派、团体和党外代表人士的情况列入每年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内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述职和党组织工作评估考核中。

(四)统战部应经常了解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的情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9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规程》(湘农发〔201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统战部负责答复。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2印发